法律法规

《刑法》第254条规定——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9-11-25  来源:admin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

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亟待完善

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问题。

2、人民法院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