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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12 来源:admin
【承办律师评析】在被告人具有累犯这一从重处罚的情形下,承办律师抓住本案抢劫行为的发生是非预谋犯罪,在特定情况下发生,且受害人也有一定过错这一重要情节,*终取得对被告人极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案情简介】
唐某兴与袁某某系2024年5月初通过微信认识的网友,袁某某谎称自己20余岁。2024年5月20日晚,袁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唐某兴发送了一张20余岁的女性照片一张,双方商定以400元进行性交易,并约在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牟山大道道达尔加油站斜对面见面。双方在约定地点碰面后,唐汉兴发现袁某某是一个60岁左右的老年妇女便拒绝性交易,随即走上旁边的支路上准备单独离开,但袁某某以唐某兴叫了自己出来,不管是否发生性交易都要支付400元嫖资为由,阻止唐某兴离开,并说要叫人来“收拾”唐某兴,然后掏出手机准备拨打电话。唐某兴见状抢过其手机向甩向远处,然后准备跑开,袁某某又上前拉着唐某兴手臂不让其离开,唐某兴在又怕又气的情况下就把袁某某按在地上说“你再拉到我,信不信老子把你杀了”,袁某某感到了害怕,主动求饶说不要杀她,主动掏出200元钱和电动车钥匙交给了唐某兴,叫唐某兴把电动车开走并放她走,唐某兴看到袁某某被吓到了并自愿给钱,为避免袁某某报警,唐某兴产生了把袁某某两部手机抢走的念头,遂将袁某某随身携带的1部荣耀手机、1 部华为手机、另外的现金 32元一并抢走。
案发后,唐某兴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经鉴定涉案的的2手机和电动车价值共计 6485 元。涉案相关财物已全部由袁某某领回。
唐某兴2016年3月30日因抢劫罪,被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争议焦点】
1、袁某某主动提出要给的电动车和200元现金是否应认定为被抢劫财物。
2、对唐某兴的量刑情节的认定。
【办案经果】
张才君律师在本案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根据已经掌握的一些情节,拟定了会见提纲。安排时间及时会见了嫌疑人唐某兴,根据唐某兴会见时的陈述及向公安机关了解的案件情况,辩护律师根据唐某兴行为多次向其阐述了抢劫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就案件情况与唐某兴进行了详细沟通。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重点审阅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积极与唐泽兴进行沟通联系,对200元现金和电动车是否认定为被抢财物与司法机关的理解有分歧,但唐某兴抢劫手机两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唐某兴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处理。唐某兴同意了律师的辩护策略,辩护律师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出书面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采纳了承办律师部分的辩护意见。
在本案一审审理阶段,承办律师与唐某兴的家属商量,建议由家属依法代唐某兴向法院预交罚金,争取宽大处理。家属同意后,承办律师依法积极的与承办法官沟通,表明唐某兴认罪悔罪的态度,并按期参加了庭审,当庭发表了辩护意见。承办律师认为唐某兴虽然构成抢劫罪,但唐某兴没有对受害人的电动车和200元钱进行抢劫的犯意,依法不应认定为被抢财物为宜,同时唐某兴具备以下几个方面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一是唐某兴没有预谋本次实施抢劫,事发有因,受害人自己有过错,应有别于预谋犯罪量刑;二是唐某兴到案件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三是唐某兴违法所得已经全部退还给了受害人,并没有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四是唐某兴自愿认罪认罚,并预交罚金,认罪悔罚态度好。故请求法庭依法对唐某兴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于2024年9月3日作出了(2024)渝0117刑初44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唐某兴犯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