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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红故意杀人罪

发布日期:2022-05-30  来源:吕某红故意杀人罪(张才君-刑事)

吕某红故意杀人

 

【承办律师评析】:带领警察抓捕同案犯应认定立功,具有立功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吕某红因与被害人兰某祥曾在合伙开设赌场期间产生隔阂,吕某红以不再开赌场为由中止合伙。2009年11月某日兰某祥得知吕某红与他人另行开设赌场,心存不满,遂于当日21时许携带刀具并邀约彭某原、兰某馨等人来到吕某红开设的赌场。姜某清见兰某祥等人欲挑衅滋事,遂将一猎刀放在身上。之后,吕某红与兰某祥在赌博中发生言语冲突,并互掷赌具,吕某红欲打兰某祥被旁人阻止。姜某清、郭某林、罗某随即与兰某祥、彭某原、兰某馨互殴。在斗殴过程中,姜某清用事先准备的猎刀猛刺兰某祥腹部两刀,彭某原右胸一刀,兰某祥被刺后不治身亡,经鉴定,兰某祥系被刺断左髂外动脉失血性休克死亡,彭某原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事发后,吕某红外逃,事隔数年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次日带领公安机关到四川省自贡市将姜某清抓捕。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吕某红(**被告)、姜蜀清(第二被告)犯故意杀人罪,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指控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刑事判决一、姜某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吕某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吕某红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1、本案吕某红是否有重大立功情节,是否应当从轻处罚;

2、一审判决对吕某红判处的刑罚是否过重。

 

【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已经掌握的一些情节,拟定了会见提纲。安排时间及时会见了被告人吕某红,根据吕某红会见时的陈述,重点审阅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对相关的存疑情节,尤其是对吕某红在见到兰某祥等人来时,是否说过安排姜某清、罗某等人准备斗殴,是否说过“谁闹事就打谁”这句话,通过多次会见吕某红重点的进行核对。在吕某红坚持自己没有安排姜某清、罗某等人准备斗殴,否认事前说过“谁闹事就打谁”这句话情况下,本律师在明确告知吕某红如果否认这个情节,在没有其他有利证据下,可能其自首情节得不到法庭的确认,量刑将对其不利。*后吕某红在本律师多次告知下仍在一审法庭审理时坚持自己没有安排他人斗殴,没有说过谁闹事就打谁这句话,故一、二审判决都没有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采纳了本律师一审时提出的“本案被害人兰某祥的死亡,吕某红所起的作用、过错程度明显小于姜某清”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另外没有采纳本律师提出的“吕某红带领公安机关到四川省自贡市将姜某清捉获系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

本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参与一审庭审所获知的上述案情,重点向二审法院提出:根据现有证据,吕某红带领公安机关到四川省自贡市将姜某清捉获这一事实不可否认,这一事实就是刑法上的重大立功,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明确吕某红在本案中过错程度小于姜某清的情况下,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的辩护意见。

 

【办案结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了(2011)渝高法刑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的量刑部分,即判处吕某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判上诉人吕某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