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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5-30 来源:承包租赁合同(张才君-民事)
承包租赁合同纠纷案
【承办律师评析】:承包租赁物的合理使用损耗无需补偿,违约损失可以参照同行业收入计算赔偿。
【案情简介】
陈某强与重庆某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签订了《营运客、货车承包合同责任书》(以下简称承包合同),该合同**条约定了运输公司自编号112号车的经营权承包给陈某强经营;第二条约定了承包经营期6年;第三条约定在陈某强承包经营期内,该车属运输公司财产,陈某强仅享有经营资格,并按责任书约定依法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第五条约定陈某强每月应当向运输公司交纳各种税费(含代缴费用)、企管费等其他费用2785元,还约定陈某强在经营过程中应交的保险费、过路费等由运输公司代办;第十八条**款第4项规定运输公司有权对脱保车扣押直至陈某强交清保费后,再进行经营,停驶期间的损失及费用由陈某强承担;承包合同还约定了承包期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
为了签订和履行《承包合同》,陈某强按运输公司的要求,先后于同年5月24日和31日分四次向运输公司交纳设备保证金179000元,次年4月13日交纳安全保证金5000元,第三年1月1日交纳安全学习保证金1600元。并按合同约定向运输公司交纳了全部费用,为该车办理了各类保险。
后因非法运营车辆抢夺乘客和同线路部分承包人赖站抢客,陈某强和其他几位承包者多次书面要求运输公司按合同约定整顿和规范7号公交线的客运秩序,但运输公司置之不理,致使陈某强与其他几位承包人多次与非法营运者发生纠纷。2018年1月18日,陈某强等四人遂决定停运一天抗议运输公司的不作为,运输公司强行把陈某强及其他三人承包的4辆公交车全部开回公司扣留,第二天,公司归还了其它3辆车,但却不归还陈某强经营的车辆,陈某强多次找运输公司还车未果,由于运输公司扣车时正逢春运高峰和桃花会、观音会期间,其给陈某强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原告随后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与运输公司签订的《营运客、货车承包合同责任书》,并由运输公司退还保证金、代付费用及赔偿陈某强损失费用共计278893.84元。
【争议焦点】
1、本案合同的性质属于承包经营还是挂靠经营;
2、承包租赁物的使用是否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在交纳承包费后还应支付使用费;
3、承包经营期间的损失是否应当参照同行业的运营收入计算。
【办案过程】
张才君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的审查了陈某强和运输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结合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39条、第94条、第218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提出了起诉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由运输公司退还设备、安全、学习保证金共计185600元,并赔偿扣车期间运营损失的诉讼方案。该案诉至荣昌县人民法院后,运输公司以客运车辆实际是挂靠经营、设备保证金实质是购车款、以及没有造成实际的营运损失为由进行抗辩。律师为主张陈某强的权利,为陈某强收集并向法庭举示了下列等证据:承包合同,运输公司算账清单,运输公司收取规费、管理费收据,交纳设备、安全、学习保证金收据,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车辆停营损失清单和同线路两辆公交车1-7月收入清单、明细账和支出清单。代理律师提出代理意见如下:一、本案合同的性质系承包经营合同性质,而非挂靠经营合同。二、承包租赁物的正常合理使用下不用再支付其他费用。三、陈某强的营运损失应当参照同行业同路线的同期平均收入计算。
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承包合同》系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不系挂靠经营合同,对我方主张的退还保证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应适用公平原则折价支付运输公司车辆使用费46241.67元,对我们提出车辆营动损失计算方式认可,但认为系其他车辆的收入支出账,不系争议车辆实际损失,只能参照其他车辆的收入、酌情主张经济损失50000元,遂作出判决:一、解除陈某强与运输公司之间《承包合同》;二、运输公司退还陈某强设备保证金139358.33元;三、运输公司赔偿陈某强经营损失500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运输公司仍以客运车辆实际是挂靠经营、设备保证金实质是购车款、以及营运损失没有实际发生仅同意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为由提出上诉。我方以承包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在正常合理使用不应当另行支付租赁物使用费,赔偿营运损失过低应参照同行业同路线的同期平均收入计算为由提出上诉,要求由运输公司全额退还保证金185600元,并赔偿运营损失65988.68元,并同时提出运输公司的上述理由不成立的代理意见。在二审中,我方补充提交了另外两辆公交车的核载人数为19人,陈某强承包经营车辆的核载人数为24人的证据。
【办案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8日作出了(2008)渝五中法民终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2008)荣法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运输公司退还陈某强设备、安全、学习保证金共计185600元。三、赔偿陈某强经济损失65988.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