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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5-30 来源:民间借贷纠纷-(张才君、林雅
民间借贷纠纷
【承办律师评析】证据不完整的案件,可以合理的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以达到有利于已方判决。
【案情简介】
祖某和张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废铅锭炼制生产,吴某岗经其表哥王某介绍于2017年6月中旬向祖某和张某购买过两次铅锭,当时均做到货、款两清。2017年6月22日,祖某和张某以购买一批铅锭生产原材料(废旧电池)尚差22万元的资金为由,口头向吴某岗提出借款人民币22万元用于周转。吴某岗考虑到今后双方可能会长期合作,经询问起表哥王某的意见后,于2017年6月22日当天,以转账方式向张某银行卡转款人民币22万元,张某、祖某未出具借条。后吴某岗一直催收还款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要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1、吴某岗与祖某、张某之间转款22万元的法律关系。2、在祖某、张某未举证的情况下,吴某岗是否还要对所有转款法律关系承担全面的举证责任。
【办案过程】
张才君律师、林雅律师在接受本案原告吴某岗的委托后,认真审查了委托人提交的农行交易明细清单、王某出具的“证明”等材料。代理吴某岗的本案诉讼,但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岗应当承担与祖某、张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吴某岗已经向二人支付借款的证明责任。而吴某岗虽然举示了其向户名为张某的银行账户转账记录,但其分别于2017年6月15日、17日、22日较短时间内三次向张某转账,三笔转账时间相近而性质不同,应当由吴某岗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但吴某岗对上述款项的性质均未举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借款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也未举示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法驳回吴某岗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代理律师认为一审法院没有采信证人证言以及正确运用关于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依法向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主张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的上诉请求。并提出以下二个主要的代理观点:1、一审法院错误的运用了举证规则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转移到祖某、张某一方。本案中,双方对2017年6月15日、17日系货款无异议,但对6月22号的转款,由于祖某、张某未能举示证据证明吴某岗的转账系归还吴某岗之前的借款或双方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双方就该笔220000元款项形成借款关系。2、一审法院没有采信证人证言系适用法律错误。证人虽然与上诉人有表亲关系,但却是唯一的证人,结合转账和交易的记录和日常习惯,能佐证借款真实的存在。
【办案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了(2020)渝05民终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3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二、祖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吴某岗借款220000元及利息(以2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4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